各县(市、区)住建管理局,市质安中心,市造价管理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践行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
一、调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
自2023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原来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调整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各项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
三、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规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和组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做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一是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均应按《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A及相关现场复验项目和频次规定进行进场复验,施工单位按附录B的表B.0.1填写,并经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查验批准后使用;
二是涉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按《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B的表B.0.2~表B.0.9填写,并报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审批。
(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现场主要检验项目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现场主要检验项目应符合《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C的表C.0.1的规定。
(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条件
1.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完毕;
2.施工单位组织进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质量自检,且自检合格;
3.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
4.外墙节能构造、建筑玻璃节能性能、隔声性能已完成现场实体检验,且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为合格;
5.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有效。
(五)做好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监督
一是在设计文件的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工程预验收之前,完成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工程建设符合资格条件的各方相关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应归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验收资料专篇,单独成卷,纳入竣工验收档案,存档备查。
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主要内容是监督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同时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作为最终形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依据。
四、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和认定工作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可进行预评价。由市住建管理局及下属市造价管理站负责我市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应星级绿色建筑申报、认定和标识授予。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五、工作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保障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建设相关费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检测,按规定程序认真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项工程及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在工程建设中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同步做好绿色建筑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和星级认定申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过程监管,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指导。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质量全过程纳入质量监督工作日程,发现没有执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要求的,要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建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项目清单(详见附件),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报市住建管理局市场科。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等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宣传和落实,完善绿色建筑全流程管理,督促指导工程项目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助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促进我市高质量建设绿色建筑。
(四)市造价管理站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工作相关文件,明确工作程序,确保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五)原《关于对韶关市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建筑措施落实告知性备案的通知》(韶市建字〔2018〕19号)和《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调整韶关市绿色建筑措施落实告知备案表的通知》同时废止。本通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韶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项目汇总一览表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详见阅读原文
来源: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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