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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坚持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属性,聚焦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共设7章37条,通过压实各级政府责任、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强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加强公共文化品牌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进一步规范了山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其中,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方面,《条例》第七条按照市、县、乡(村)等三个层次,增加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种类和要求的规定,使全省公共文化设施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针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条例》第二十四条从明确政府职责,发挥博物馆、图书馆等场馆作用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育引导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外,在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培养方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定、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同等对待公益性文化单位及其人员和其他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民间文化人才发展的培养、评价机制,提供业务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加强民间文化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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